总有提示说不对,是哪里不对呢?

想要设立,如果“公司”那列为“1”,则显示已有的“发票金额”列*15的直,否则显示空白。怎么公式呢?
我做的:日元金额:IIf([公司]=1,"[发票金额]*15","")

呼啦一阵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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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只萌萌小番薯

iif(公司="1",发票金额*15,"") as 日元金额!因为发票金额是数字,所以不应该加双引号,加了双引号就变成文本型的,而文本型是不能参与计算的,而"公司=1"的那个1就应该加双引号表示引用这个文本值! 这个表达已经在ACCESS里面测试通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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