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thinkinginjava》中有这么一段话:正如前面所提到的,如果没能为类访问权限指定一个访问修饰符,它就会缺省得到包访问权限。这意味着该类的对象可以由包内任何其他类来创建,但包外则是不行的。(一定要记住,相同目录下的所有不具有明确package声明的文件,都被视作是该目录下缺省包的一部分。)然而,如果该类的某个static成员是public的话,则客户端程序员仍旧可以调用该static成员,尽管他们并不能生成该类的对象其中最后一句话该怎么理解?如果一个类是默认的包访问控制权限,那么这个类只能在包中被访问,而客户端程序员一定是在一个新的包中试图访问该对象,按照我的理解是不应该访问到该类的,所以尽管其中有publicstatic成员变量,也是无法访问的。我的理解有什么问题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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