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在之前的环境里,我们对类的认识是要定义一个类,必须使用class 来定义,这是没有问题的。
比如: class person()
2) 看如下的代码:
Public person()
{
age = 18;
}
从这段代码看,这是一个无参的构造函数,那么问题就来了。
public 是自己定义了一个类person?还是引用了已经定义好了的类person?
这直接牵涉到一个问题,构造函数是自己可以定义类还是仅仅只是引用了class 已经定义好的类?
各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?
萧十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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