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我对父类的构造方法不满意(不想使用父类的构造方法)而在子类中重写了子类的构造方法,但是按照优先顺序,程序还是要执行父类的构造方法,一来与我的想法相悖,二来与方法的重写中优先调用子类重写的方法相悖。求老师指点。
"但是按照优先顺序,程序还是要执行父类的构造方法" 你说的这句话是否准确? 是否应该说成“按照优先顺序,程序要执行父类的构造方法的初始化”